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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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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63號黃宏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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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簡字第3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宏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363號賴逸松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宏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逸松  年籍詳卷
              黃宏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逸松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黃宏昇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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