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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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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175號李偲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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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1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偲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偲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靜琳  
被   告 李偲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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