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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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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3號朱凱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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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凱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凱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朱凱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增列第三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570元由被告負
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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