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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3號朱凱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凱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凱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朱凱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增列第三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570元由被告負
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