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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3號蕭淑德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蕭淑德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蕭淑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