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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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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45號蔡清陽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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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82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清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清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蔡清陽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蔡清陽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失效溢繳紅利債權,在新臺幣9,973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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