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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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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52號何孟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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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婚字第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孟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5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孟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任之。
三、被告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甲OO會面
    交往。
四、被告應自本判決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OO成
    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
    ○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
    後之6期(含遲誤該期)視為已到期。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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