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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465號何宜蓉(原名:何美蕙)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寅字第121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宜蓉(原名:何美蕙)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46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1: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除說明二終止之保單外,其餘保單撤銷扣押。
節本2:
本院民國112年8月9日北院忠112司執寅字第12146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