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58號田菁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開113單禁沒字第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田菁菁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田菁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
田菁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股別: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68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