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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0257號林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與
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 告 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