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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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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0257號林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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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與
          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   告 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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