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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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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08號蔡采秀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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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順112易字第9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蔡采秀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8號蔡采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蔡采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已定於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二樓第20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被告蔡采秀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瑩琪

股  別   順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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