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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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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楊宇棠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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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宇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42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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