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002995號黃美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99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訴字第29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美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黃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附表編號2產品「通信貸款」之「計息本金」欄位關於「411,902」之記載,應更正為「411,092」。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