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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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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002995號黃美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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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99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訴字第29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美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黃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附表編號2產品「通信貸款」之「計息本金」欄位關於「411,902」之記載,應更正為「411,092」。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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