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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000121號王開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庚112審訴緝字第1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開武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21號王開武貪污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開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維
股別: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開武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5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