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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64號孟繁英,趙秀蘭之裁定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孟繁英、趙秀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孟繁英、趙秀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徐敏誠
洪瑀
被 告 童蘭
陳玉蓮
闕譽秋
孟繁英
饒漢光
趙秀蘭
王輝東
曾若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曾若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若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