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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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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2512號周京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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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周京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京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周京融  籍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臨6之4
號(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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