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2512號周京融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周京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京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周京融 籍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臨6之4
號(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