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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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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5278號陳玟蓓(即陳潘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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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0年度訴字第5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玟蓓(即陳潘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2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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