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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32號徐韋中之開庭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簡112易字第9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韋中開庭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32號徐韋中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徐韋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2樓)行審理程序庭期,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