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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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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61號萬育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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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38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育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育昇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經貿二路166、168、170、186、
           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住臺北市經貿二路166、168、170號
被   告 萬育昇 住高雄市鼓山二路166號
          居高雄市九如四路2014巷45號12樓之1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0,428元,及其中新台幣621,959元部分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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