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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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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37號陳芝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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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56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芝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3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芝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陳芝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原告勝訴部分之本金及利息(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00萬元
70萬3,993元
110年1月5日至116年1月5日止
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表二:原告聲明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00萬元
70萬3,993元
110年1月5日至116年1月5日止
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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