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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1822號潘巨欽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31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巨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82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巨欽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①本院112年10月2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智字第31822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②減縮說明二保險契約**元,並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於新台幣**範圍內之解約金,其餘解約金請逕予退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