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388號邱秝耘即邱曉君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44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秝耘即邱曉君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38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秝耘即邱曉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一)北院英112司執癸144388字第1134018417號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邱秝耘即邱曉君(身分證統一編號:OOO號)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二)北院英112司執144388字第1134026768號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邱秝耘即邱曉君(身分證統一編號:OOO號)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在新臺幣20,229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