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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9號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康寧、黃志強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康寧、黃志強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高康寧、黃志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相 對 人 高康寧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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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359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