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51號劉昱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昱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昱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劉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
計息期間(民國)
|
週年利率
|
違約金
|
12萬4,543元
|
自94年3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
19%
|
自10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