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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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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51號劉昱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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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昱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昱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劉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2萬4,543元
自94年3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
自10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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