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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996號蔡文菁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177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文菁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99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文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不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本件因已足額扣押(止息日計算至民國***),其餘解約金請逕予退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