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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9號羅福助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福助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