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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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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87號梁津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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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43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津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津瑋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林純瀅  
被   告 梁津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6,11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4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台幣706,1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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