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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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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27號陳佳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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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0年度金字第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1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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