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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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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398號劉德芳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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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233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德芳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39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德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3694267156即附表編號2),並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139,484元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超過部分,請第三人逕匯入債務人留存於第三人之帳戶,請查照。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另附表編號1部分,因債權人已全額受償,撤銷此部分扣押命令。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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