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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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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6年度促字第001244號林亜薇之支付命令及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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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順96年度促字第12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亜薇之支付命令正本及更正裁
      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促字第124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與相對人林亜薇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金維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亞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送達代收人 黃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亞薇」之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亜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書 記 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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