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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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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256號劉信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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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2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信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5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信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陳書維
被   告 劉信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33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3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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