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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48號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848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STEVE WIBISONO(即林金龍)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