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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26號李柏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50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柏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柏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183,69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