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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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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0號北檢,吳政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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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3交簡字第1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政諺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140號吳政諺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吳政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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