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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5號鄭原和即鄭清池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3年度訴字第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原和即鄭清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1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42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