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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4號楊大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大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大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住臺北市
葉美伶 住同上
被 告 楊大慶 籍設
(現另案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