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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192號婁志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婁志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婁志榮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婁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