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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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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9124號廖宜政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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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宇字第191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廖宜政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2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廖宜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之(臺北地方法院78年度民執字第6515號執行案件所分配土地增值稅款中未扣除增繳地價稅款部分之應退稅債權及其利息)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第三人請填具附件之表格並蓋公司印章後,請傳真至本股(傳真電話:23751069)。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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