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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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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117號涂宏斌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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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1714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涂宏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47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涂宏斌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於..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號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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