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58號王東茂、葉寶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848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東茂、葉寶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485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東茂、葉寶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王東茂、葉寶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