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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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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5號楊建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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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建業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2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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