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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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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495號孫慶昌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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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愛112簡字第34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孫慶昌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495號孫慶昌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孫慶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慶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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