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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010號楊阿登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更正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阿登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更正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阿登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更正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