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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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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74號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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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3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唐崇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唐崇恩間返還
          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二
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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