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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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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45號林蕙貞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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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26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蕙貞之執行命令、領款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蕙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一、民國113年1月30日北院英112司執癸126145字第1134011008號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26145號、112年11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癸126145字第1124085727號執行命令關於扣押及解約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如說明二),應予撤銷。
說明:(略)
二、113年3月4日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26145號函: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6,601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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