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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64號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廖振欽、陳伯偉、許李怡君、謝政翰之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金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廖振欽、陳伯
偉、許李怡君、謝政翰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6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