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2號@@徐子傑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有延,賴賢偉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賢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賴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