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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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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2號@@徐子傑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有延,賴賢偉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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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賢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賴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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