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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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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68號陳玥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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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2訴字第7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陳玥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68號葉泓億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即告訴人陳玥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泓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229號、111年度偵字第37868號、111年度偵字第39508號、111年度偵字第39894號、111年度偵字第40134號、112年度偵字第167號、112年度偵字第805號、112年度偵字第533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1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泓億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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