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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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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18號李振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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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下同)113年3月19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更改期日至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
      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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