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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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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75號孫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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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信113簡字第1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孫誠之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5號孫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受送達人孫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股別:信
書記官:彭自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被   告 孫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46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彈壹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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