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05號楊潤玨(原名楊仲鋆)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3年度勞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潤玨(原名楊仲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5號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潤玨(原
      名楊仲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賴俊穎律師
被   告 楊潤玨(原名楊仲鋆)
           住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0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90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